两票制下医药流通企业合规难题,究竟如何破解?
发布时间:2026.04.10 来源: 查看次数:
两票制下医药流通企业合规难题,究竟如何破解? 医药关系着民生,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小到我们的感冒发烧,大到医疗体系完善,所以它的流通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是监管的重点。
目前医药流通企业虽受两票制管控,但实务中常因终端配送需要,委托无药品经营及物流资质的第三方承运,易造成发票流与物流流主体脱节;此外,经销商返利多采用私下转账方式结算,缺乏合规凭证支撑,形成合规与税务风险。那么我们在针对两票制下,医药流通企业要实现合同 / 发票 / 资金 / 物流四流一致,实现合规选择物流主体、规范委托配送、将返利纳入阳光化票税体系,解决“无资质物流配送、票货分离、私下返利无凭证”如何做呢? 广告 免费查招投标信息,找高潜力客户,智能解析数据更高效涨业绩! 千千标寻 了解更多
从两票制方面:即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仅允许两次开票,作为药品流通企业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作为医疗机构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从物流配送方面:要规范物流配送,解决“无资质第三方 + 票货分离”,选择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含储运范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GSP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其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方(流通企业)、受托方(合规第三方)、配送范围、质量责任、信息对接、追溯要求等事项;再次规范发票开具,发票抬头、品名、数量、规格必须与随货同行单、委托配送单、购销合同完全一致,随货同行单由流通企业出具,注明发货方(流通企业)、收货方(终端),第三方仅负责运输,不参与开票、收款。
从四流一致方面:首先,合同流——购销/配送合同主体与实际交易方一致;其次发票流——开票方=销售方(流通企业),受票方=采购方(终端),品名 / 数量 / 金额与货、款一致;其次资金流——货款由终端→流通企业(公对公),禁止私下转账、第三方代收代付等;再次物流流——药品由流通企业(或其委托的合规第三方)发出,随货同行单与发票、合同一致。
从返利方面:因为药品行业具有特殊情,返利政策是普遍现象,难的是如何将其合规化,从“私下转账”到“阳光票税”。针对此类问题,建议一是禁止私下返利、无凭证转账即严禁对私转账、替票报销;二是结合BP分析与实际情况制定合规且利润最大化的返利措施如销售折让、红字发票返利(较为严格需公对公、确认函、销量台账)等
其实,随着经济的发展、监管的严格无论作为药企,还是审计来讲,合规都是必须的,均需关注核心的四流一致、返利纳入阳光化票税体系